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系**医药采购供应站业务员,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5年9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2年底,在**医药采购供应站担任业务员,负责商洛地区药物销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公司医药款99775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后逃匿。2015年8月29日被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招聘登记表、业务员协议书、对账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9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6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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