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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新疆奎屯市**幢**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黑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打着分享消费经济模式的名义,利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进行讲课培训,通过认购商品等方式取得入门资格,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根据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层级。

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于2017年2月左右注册成为“乾易通”会员,后成为站长级别,下级会员账号445个,所在层级第4层,下级会员6层,直接下级44人,累计充值40687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胡某某讯问视频资料制作说明、乾易通公司营销模式、乾易通公司传销模式、黑龙江公安厅经**公司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起集群战役的请示、胡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胡某某推荐人员层级表及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乾易通微信截图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乾易通”网络服务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介绍他人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国庆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奎屯市**幢**室、联系电话:1510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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