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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外号“平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4********,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汨罗市**镇**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詹剑鹏(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莫林风尚酒店8楼开设“名仕养生SPA会馆”组织他人卖淫。会馆内由冯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楼面部长,郭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收银员,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采购员,常某某、龙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担任服务员。

2017年9月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名仕养生SPA会馆”进行查处,当场在会馆内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嫖客、卖淫女六对,以及会馆在场工作人员。被查获时该会馆营业额为9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抓获图、租房协议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郭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龙某某、常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石某某、王某丁、曾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半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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