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31985********,汉族,中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芮城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8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酒店、**商务酒店等酒店召集多名卖淫女从事性交易活动,其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3.9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胡某某、胥某某等人指使卖淫女在酒店开好房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招揽嫖客并带至房间内根据照片挑选卖淫女。嫖客被带至卖淫女所在房间扫码付款后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在上述活动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胥某某等人利用名为“大西瓜”的微信群管理、安排卖淫女的卖淫活动,并指挥卖淫女更换酒店和房间,确定卖淫价位和提成比例,安排卖淫女接客,要求卖淫女定期删除相关卖淫聊天记录,严禁卖淫女私自和嫖客互留联系方式等活动。
2019年1月7日晚,公安机关依法对红谷滩区**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抓获卖淫女钟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嫖客章某某等人,并在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登记入住的2407号房当场查获卖淫女李某某,在卖淫女李某某名下登记入住的2408号房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经核算统计,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用于收取嫖资的支付宝账户入账金额共计47.25万元,胥某某名下用于收取嫖资的微信账户入账金额共计106.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53.9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鲤强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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