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了解了“普顿PTFX”外汇投资网站的经营模式。该网站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为名,设立会员“盈利分享”、“交易佣金”分级奖励机制,吸引下线会员参加,当会员发展下线层级及人数达到平台设置的要求和标准后,可以对应获得I、IB、MIB、PIB、PIB2等由低到高五个级别。2018年5月,胡某某在“普顿PTFX”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口口相传、建微信群、组织参加培训等方式向他人宣传该网站的外汇投资项目,并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并发展下线,赚取盈利分享和交易佣金。截至案发,胡某某在该网站注册使用的账号“lmf263080”已达PIB级别,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7 日,下属账号1101个。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普顿PTFX”网站截图、人员层级分布情况、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刘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勘验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领导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凌燕

检察官助理:祁军晖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