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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镇**村**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童紧(另案处理)介绍加入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发展下线购买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经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胡某某掌握会员账号5个,其中3个会员账号为VIP2等级,2个会员账号为VIP1等级,其中“UU41586236-胡某某”账号所处层级最高、处第16层级、发展下线7个层级、直接下线3个、总下线85个(经分析,该85个会员账号有76个能够匹配银行账户,对应39个不同开户人)。被告人胡某某掌握的5个会员账号累计投资168.1万元,累计提现215.15万元,累计获利47.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周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王亚东、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流水、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依托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资金中获取利益,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某某,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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