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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2人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会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另案处理)原系杭州洪*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杭州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在经营上述二家公司期间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等方式,制造洪*公司欠骏*公司、肖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债务的假象。周某某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4月19日将其持有的洪*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浙江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洪*公司对骏*公司、肖某某曹某某、周某乙等人的债务由周某某负责偿还。后周某某指使肖某某及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利用虚假债权起诉洪*公司,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洪*公司之前已将萧山**大厦房产产权转让给被告人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起诉洪*公司,诈骗洪*公司款项。涉及本案被告人的事实分述如下:

1、周某某及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曹某某与洪*公司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周某某仍指使被告人曹某某签订律师委托书,后于2013年7月,周某某聘请律师,持委托书、对账函、收款收据等证据,以曹某某名义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洪*公司向曹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94万元及利息。2013年9月1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洪*公司归还曹某某借款人民币94万及利息。2014年7月22日、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分别收到该案执行款人民币8.02万余元、96.89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将所得执行款项交由周某某处置。

2、周某某及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胡某某没有萧山**大厦2幢21层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周某某仍指使被告人胡某某签订律师委托书,后于2014年10月,周某某聘请律师,持委托书、伪造的萧山**大厦物业资产权益转让三方协议书等证据,以胡某某名义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胡某某拥有位于萧山**大厦2幢21层房产92.85%的所有权。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洪*公司支付胡某某房产对价人民币1345.76万元,后洪*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5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该案执行款人民币81.95万余元,执行款已由被告人胡某某处置。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周某某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现金缴款单、银行账户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公司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对账函、股权转让协议、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收据、房产证复印件、记账凭证、查询资料、收款收据、进账单、民事判决书、执行信息、执行调查笔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陈某某、赵某某、诸某某、朱某某、陈某乙、余某乙、陆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部分诈骗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峰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现在家候审

2、检察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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