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太阳宝”,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圩**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同年9月22日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3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花芋脑”,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同年9月22日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3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乙,绰号“废品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废品收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曾因犯妨害公务罪,2011年9月2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同年9月22日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3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鹅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小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3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9日被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傅某某,绰号“牙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剃头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同年9月22日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3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蛤蟆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乌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被告人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邀集他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骗取他人财物,并伴随威胁、暴力催“债”,在信丰大塘埠镇、广州市番禺区、龙南县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违法所得后由胡某某进行利益分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胡某某为首要分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敲作勒索罪

1.2018年8月20日晚上,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徐某甲将受害人徐某丙约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胜龙KTV”唱歌,后在场人员邀集徐某丙前往隔壁的“胜龙酒店”事先开好的房间内赌博,由胡某某提供赌资以打“三公”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傅某某等人合伙出老千,使受害人徐某丙输钱10.5万元,对胡某某写下欠条。事后胡某某多次打电话滋扰、上门、发信息威胁徐某丙及其父亲徐二生偿还赌债。同年9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傅某某及另一男子(绰号“阿财”,身份待查,在逃)在广州番禺区钟村镇汉溪路“人信物丰”饭店门口对徐某丙逼债,傅某某对徐某丙进行殴打,胡某某、傅某某等人逼徐某丙将车子抵押二手车行及向其老板李某某借钱2万元,成功索要4万元,除去开支后,由胡某某对参与人员进行平分,每人分赃款约4300元。此后徐某丙及其家属被迫向亲戚朋友借钱将剩下的6.5万元给了胡某某。

2.2018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等人事先商量好,由徐某甲、徐某乙将受害人张某某约至龙南县城“圣庭酒店”210房,由胡某某提供赌资,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等人合伙出老千,使张某某输钱7万元,并对胡某某写下欠条。后胡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上门、打电话、发短信威胁等方式威胁张某某及其家人还债,造成张某某及其家人恐慌,后张某某迫于无奈将7万元分四次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给了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钱后除去开支后与其他人分赃,每人分得赃款约七、八千元。

二、诈骗罪

1.2018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乙将受害人赖某某约至信丰县工业园一宾馆,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陈某甲等人对赖某某以斗牛赌博出老千方式诈骗,使赖某某输钱1.9万元。

2.2018年9月1日凌晨,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徐某甲将受害人黄某某约出至信丰县嘉定镇陈毅广场附近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再至信丰县工业园海纳商务宾馆,同被告人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阿忠”(身份不详)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合伙出老千使被害人黄某某输钱约2万元,赌博结束时提出要黄某某写欠条,黄某某对赌博结果输钱有异议,不肯写欠条,“阿忠”对黄某某进行殴打。

3.2018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称抓了一条蛇,邀受害人李某某来其位于大塘埠圩上金山花园的家中吃“龙凤汤”(用蛇和鸡煲汤),李某某邀其师父施某某一同前往。饭后,胡某某邀李某某、施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等人一起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胡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合伙出老千,使李某某、施某某分别输钱6000元和1.2万元。

4.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陈某丙、张某某等人事先商量好后,由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大塘埠镇“酒天唐园农庄”,由胡某某提供赌资,以打三公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徐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等人以出老千方式使张某某输钱5.6万元,后胡某某伙同徐某甲前往张某某家中要钱,收钱后由胡某某进行分赃。

5.2018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丙、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谢某某约至大塘埠镇“酒天唐园农庄”吃晚饭,晚饭后,以打三公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徐某甲、张某某、陈某丙、徐某乙等人以出老千方式使张某乙、谢某某分别输钱8500元、1.1万元。

6.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陈某丙将受害人王某某大塘埠镇“酒天唐园农庄”,由胡某某提供赌资,以打三公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徐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丙、徐某乙等人以出老千方式使王某某输钱2.25万元,事后每人分得账款约4200元。

7.2019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将被害人赖某某邀至大塘埠镇“酒天唐园农庄”,由胡某某提供赌资,以打三公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等人以出老千方式使赖某某输钱3万元。除去开支后由胡某某进行分赃,每人分得账款7000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许,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信丰县大塘埠镇贵兴村上屋组胡某某家二楼卧室门背后查获鸟统两把。经司法鉴定,该两把枪支是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暂扣徐某乙等四人现金五万元(其中三万元已发还给赖某某);扣押、查封胡某某名下赣BVF***号黑色别克车辆一辆,经鉴定,价格为6.51万元;扣押、查封陈某乙名下赣B68***号雪佛兰轿车一辆,经鉴定,价格7.02万元;扣押、查封陈某甲名下赣B2F***号本田思域轿车一辆,经鉴定,价格13.65万元;查封胡某某名下赣BR1***号车一辆;查封陈某甲名下位于广东省阳西县**路1号**商住小区**栋A2座**号房产一套;查封徐某甲名下赣B7S***号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徐某乙名下位于信丰县嘉定镇**路**栋**号房产一套及赣B18***、赣B3W***号车辆两辆,查封张某某名下赣B31***、赣B6Z***号车辆两辆、查封陈某丙名下赣BKZ***号轿车一辆。

另查明,部分被告人还有以下因违法犯罪被处罚的行为:

1.2000年9月29日,胡某某因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一年。

2.2003年4月10日,胡某某因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一年。

3.2011年9月27日,徐某乙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2016年1月26日,徐某甲、徐某乙因伙同他人赌博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5.2016年11月3日,陈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弊器两套;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廖某某、张某丙、徐某丁、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7.辨认笔录、检视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以暴力、胁迫方式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明知团伙成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予以放任,导致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明知团伙成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予以放任,导致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明知团伙成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予以放任,导致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并以暴力、威胁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明知团伙成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予以放任,导致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出老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傅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以胡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仁贵

    检察官助理:钟梅兰

2020年1月20

附:

    1.各被告人均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31张随案移送。

3.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陈某丙、张某某、徐某乙辨认笔录各一份随案移送。

4.有关涉案财物、《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书》一份随案移送。

5.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