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0196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碧桂园工地盗窃了一批槽钢、工字钢、水管。随后,三名被告人将盗窃所得槽钢、工字钢、水管以0.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佛子村村口废品收购站老板阳某某,得款人民币130元。
2、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碧桂园工地盗窃了一批工字钢和水管。随后,三名被告人将盗窃所得工字钢、水管以0.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佛子村村口废品收购站老板阳某某,得款人民币850元。
3、2020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碧桂园工地盗窃了一批工字钢和水管。随后,三名被告人将盗窃所得工字钢、水管以0.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佛子村村口废品收购站老板阳某某,得款人民币1072元。
4、2020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碧桂园工地盗窃了一批工字钢和水管。随后,三名被告人将盗窃所得工字钢、水管以0.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民族中学背后的废品收购站老板孔某某,得款人民币890元。
5、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在碧桂园工地盗窃水管和槽钢时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检查、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五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金额3794元(其中盗窃未遂金额为61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拥华
检察官助理 文小婵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3、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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