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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人玩忽职守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卢龙县某某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卢龙县**镇**街**组**号,住卢龙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卢龙县某某局某某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住卢龙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卢龙县某某局某某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卢龙县**镇**街**组**号,住卢龙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12月,张某某在卢龙县某某镇某某村北经营卢龙县某某铁选厂,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某某村农用地上持续非法挖砂、采矿、取土,致使被占用农用地的地貌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对张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破坏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过程中,没有按照其职责要求进行有效制止。李某某在2018年10月29日卢龙县政府对非法采矿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使用手机短信给张某某通风报信,帮助张某某逃避某某执法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某某村土地持续被破坏。被告人胡某某在负责某某、分管某某大队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某某村土地被非法占用地块(1)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任卢龙县某某局某某大队大队长期问,被告人李某某任卢龙县某某局某某大队一中队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某某村土地被非法占用地块(1)、地块(2)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1月7日经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两个地块总面积73.4亩,地块(1)面积51.18亩,其中耕地38.9亩;地块(2)面积22.22亩,其中耕地22.12亩。两个地块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其余12.38亩为园地、田坎、农村道路,认定两个地块61.02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其余12.38亩农用地被全部毁坏。2020年8月17日经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鉴耕地属于重度破坏,采用分层回填的方式进行复垦,耕地土壤质量需达到对照区水平。截止2017年4月地块(1)复垦费用为3633398.51元,截止2019年3月地块(1)复垦费用为7020545.48元(包括2017年地块(1)复垦费用和2017年至2019年损害扩大部分的复垦费用),地块(2)复垦费用为258372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行政处罚卷宗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钢

检察官助理:郭海燕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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