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该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3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200元罚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迎泽区并州**街**巷**号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杜某甲、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上旬到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胡某甲及被告人杜某乙、宋某某(二人已诉)、杨某乙、王某甲(二人批捕在逃)陆续以入股的形式(共36万余元)在被告人张某乙(已诉)、被告人乔某甲(已诉)、被告人李某甲(已诉)和杨某乙家及张某甲“**二手车”门市,被告人杨某丙(已诉)的养猪场、被告人姚某甲(已诉)养殖场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范某甲、程某某、邢某甲等二十余人通过“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营利。期间,被告人牛某甲(已诉)负责在赌场内记返水、兑换筹码及筹码的输赢结算、交易等;被告人杨某丙负责拉运赌桌、赌具及赌桌、赌具的摆放,联系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及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买水买饭等杂务;被告人杨某丁(已诉)负责在赌场内配码、发牌等;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拉运摆放赌桌、赌具,后负责记返水;被告人康某某(已诉)在赌场外负责赌场大门的开关等;被告人牛某乙(已诉)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杜某甲、武某甲及被告人常某某(已诉)负责接送参赌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甲非法获利3500余元;被告人武某甲非法获利2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材料;郭某某、程某某、齐某某、邢某甲、杨某戊、丁某某、吴某某、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乙、杨某己、代某某、韩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记录;赌场照片、接送人车辆照片、手机、对讲机照片;扣押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杨某甲前科劣迹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书。
2.证人范某乙、范某甲、邢某乙、邢某甲、杨某戊、韵某某、韩某某、王某丙、李某乙、郭某某、张某丙、齐某某、代某某、王某乙、吴某某、乔某乙、丁某某、刘某某、胡某乙、余某某、孟某某、姚某乙、董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牛某丙、杨某己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胡某甲、杜某甲、武某甲及杜某乙、宋某某、牛某甲、杨某丙、李某甲、杨某丁、康某某、牛某乙、张某乙、姚某甲、乔某甲、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胡某甲、杜某甲、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胡某甲、杜某甲、武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武某甲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艳刚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胡某甲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甲、武某甲现住清某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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