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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村*村自然村*路*号*幢*室,工作单位:无,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27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村*号,工作单位:无,曾于2013年10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曾于2019年3月28因容留卖淫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乡*村*号,工作单位:**旅馆,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为嫖客介绍小姐,并与小姐约定以四六分成的方式获取好处费。2019年11月份,叶某某联系*旅馆经营者被告人赖某某,由胡某某、叶某某介绍客人到赖某某旅馆入住,并安排小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赖某某明知叶某某介绍的客人与小姐在宾馆房间内卖淫嫖娼,仍多次容留小姐在其旅馆内卖淫,并收取50元一间房的费用。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晚,杨某某到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旅馆开房,胡某某安排小姐舒某某以320元的价格为杨帆提供性服务,胡某某获利200元;

2、2019年11月27日晚,胡某某与其他三名男子到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旅馆开了四间房,胡某某等人安排吴某某和 “佳佳”和一名小姐以300元每人次的价格为胡加振等4人提供性服务,胡某某获利480元;

3、2019年12月15日晚,胡某某与叶某某介绍“佳佳”与舒某某以300元每人次的价格为胡某某等7人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河岭街*号*室提供性服务,胡某某获利840元;

4、2019年11月24日,胡某某与“鹏鹏” 到*旅馆开了两间房,胡某某和叶某某安排“佳佳”“小云”以300元每人次价格提供性服务,胡某某获利24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被传唤归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

2、证人叶某某、舒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吴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叶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名被告人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为159********.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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