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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20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及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酒店KTV龙安房唱歌喝酒。23时许,在龙盛房唱歌的被害人林某甲威跟着一名DJ出了房间,在走廊时被胡某某看到,胡某某以为林某甲威纠缠DJ,二人发生争吵推搡。随后,胡某某回到龙安房叫上刘某某等人跑到龙盛房对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刘某某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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