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D**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7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西宁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前往湖北省汉川市抓捕恶势力犯罪集团熊某甲、李某甲、孙某某等人时,汉川市公安局指派**派出所辅警李某乙(另案)协助,侦查人员成功抓获李某甲后,李某乙将该消息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明知李某甲、孙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共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该消息告知孙某某并劝诱其逃跑。孙某某为逃避抓捕,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丢弃,从湖北省黄石市潜逃至该省汉川市**乡沈某某(另案)家中,使用沈某某手机与胡某某再次联系,胡某某明确李某甲已被抓捕并继续劝诱孙某某逃跑,孙某某遂潜逃,致使侦查机关当天抓捕失败。
2020年1月1日14时许,民警以调查其他案件为由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说明、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孙某某、李某甲、韩某某、熊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李某乙、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李某乙、胡某某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孙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信息、帮助逃匿,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书记员:赵庆兵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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