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5251982********,汉族,文盲,务农,住崇仁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F9****小车分别窜至崇仁县**镇**轮胎店、崇仁县**桥徐某某汽车修理店、崇仁县**镇**轮胎店、崇仁县**镇**轮胎店,实施盗窃6次,共盗得钢圈30余个。得手后,胡某某将所盗钢圈出售给周某某废品收购店、许某某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268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及2020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2次驾驶赣F9****小车窜至崇仁县**公寓**轮胎店,将堆放在该店门口的汽车钢圈盗走,并予以出售非法获利。
2. 2020年9月2日凌晨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F9***小车窜至崇仁县**桥徐某某修理店,欲盗窃该店门口堆放的钢圈时被发现后驾车逃离。
3. 2020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F9****小车窜至崇仁县**镇**村**轮胎店,将该店门口堆放的钢圈盗走,并予以出售非法获利。
4.2020年8、9月一天凌晨及2020 年9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胡某某2次驾驶赣F9****的小车窜至崇仁县***区**轮胎店,将该店门口堆放的钢圈盗走,并予以出售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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