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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89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7********,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红专路交叉口东30米路南的马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福特福克斯右前玻璃破坏后,盗走放在副驾驶的巴宝莉手提包和灰色MK钱包及钱包内现金2000元。

2、2019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广电南路向西50米路北的北林路办事处门口西侧,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丰田汽车副驾驶玻璃破坏后,盗走副驾驶位置的单肩挎包,包内有现金900元及价值2000元的京东购物卡,价值2000元的洗衣储值卡。

3、2020年5月5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南20米左右路东的建设银行门口的路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宝马X3的副驾驶位置窗户破坏后,盗走副驾驶座位上的紫色手提包,包内有2000余元人民币现金及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书证; 2、物证:破窗神器;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环型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破环型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代理检察员:黄淦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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