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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某某**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陈亚婷,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二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多次在纳某某城区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5979.27元(不含未进行价格鉴定的剃须刀和十几瓶饮料),数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在纳某某城区伺机寻找盗窃目标,三人窜至纳某某文昌办事处**商贸城“**地板”店铺,破坏店铺的铝合金门后进入店内,在店内盗走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个剃须刀、三个充电器和一双女士短靴。胡某某将剃须刀、充电器藏匿在纳某某**小区“土味柴火鸡”店旁边的一个胶轮胎里,女士短靴被胡某乙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剃须刀和充电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被盗女士短靴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从纳某某文昌办事处**商贸城“**地板”店铺出来后,三人又窜至纳某某文昌办事处二十一地块的“土味柴火鸡”店,三人翻窗进入店内,在店内盗走了店主被害人周某某的十几瓶饮料后离开。

三、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从“土味柴火鸡”店离开后,再次窜至纳某某**小区的申通快递代办点,三人翻窗进入房间,在该房间内盗走了被害人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8元及一部粉红色的vivoX7型手机和一部白色的vivo21型手机。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将盗得的该二部手机销赃,得款被三人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vivo21型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盗vivoX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4.11元、vivo2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52.04元。

四、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窜至纳某某雍熙办事处“**网吧”内伺机寻找盗窃目标。胡某甲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某某某熟睡之机,将某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玫瑰金色的VIVOY85型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将该手机销账得款人民币现金200元,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VIVOY85型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某某某。经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某被盗的vivoY8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15.12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戊、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5979.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被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健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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