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肄业文化程度,自贡市**投资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大厦**单元**楼出租屋。2019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同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前后四次盗窃自贡市高新区板仓等工地上的钢管建材,后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运输、出售。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胡某某侵吞他人公私财物的情况下,联系货车司机、工人进行运输并转卖,非法获利。现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放置在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华西能源在建工地旁边的规格为K9级DN500*6M离心球墨铸铁管8根盗窃后以510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继而联系工人运输并以5800元转卖。经鉴定,上述8根钢管价值26760元。
2.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放置在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恐龙彩灯制作厂区门前路口规格为K9级DN300*6M离心球墨铸铁钢管7根盗窃后以285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继而联系工人运输并以3250元转卖。经鉴定,上述7根钢管价值11305元。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将自贡市**给排水公司放置在邦泰天著二期在建工地的规格为K9级DN200*6M离心球墨铸铁管11根球墨铸铁管盗窃后以360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继而联系工人运输并以4600元转卖。经鉴定,上述11根钢管价值11630元。
4、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放置在板仓工业园区格力空调厂区对面马路上未安装的8根规格为K9级DN300*6M全新离心球墨铸铁水管盗窃后,约定以2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的工人搬运钢管之时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挡获。经鉴定,上述8跟钢管价值12920元。
2020年5月26日,民警接报警,在自贡市板仓工业园区格力厂区对面马路查获搬运钢管的工人,后传唤被告人陈某甲至高新分局板仓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③归案说明④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⑤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⑥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陈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四川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书;
六、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七、电子数据:被告人胡某某指认现场视频、被告人陈某甲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检察官助理:黄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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