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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荔城区西天尾镇安特紫荆城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车牌号02*****的蓝色五羊本田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25元。

2.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德信楼文献便民门口,盗走被害人喻某某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喻某某。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村道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详细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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