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盖州市**村。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翻窗进入非营业时间的吉祥烧烤店,趁被害人孙某某夫妇和员工金某某睡觉之机,盗窃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3元人民币,被盗钱包价值50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马晓彤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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