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某市**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1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邵某市国际商贸城二楼,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一台通胜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后销赃得款400元。
2、202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邵某市**路**大厦附近居民楼,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台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后销赃得款400元。
3、2020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辉伢子”(未查明身份)窜至邵某市**小区**巷子里,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福田五星电动三轮车,后销赃得款400元,被盗车辆价值2400元。
4、2020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辉伢子”窜至邵某一号售楼部停车坪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均一台福田五星电动三轮车,后销赃得款400元,被盗车辆价值2170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动车、摩托车实名备案登记、监控截图、收款收据、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价格认定书、邵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刘某乙均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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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证据六页,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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