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地所在及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资兴市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资兴市**街道**小区内,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湘LU****白色奔弛小轿车车门未锁,于是拉开车门,从车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及四包香烟。

2.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步行至资兴**家属区**栋**单元**楼,发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未上锁,于是将该自行车盗走。经骑行后,被告人胡某某发现该车不好骑,于是将该车丢弃在资兴市一完小环卫处附近(该自行车已找回)。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自行车照片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