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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胡某某2015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海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道县县城和双牌县县城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道县**路**汽贸门口,将失主杨某某的一辆蓝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

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双牌县县城,先后将失主何某某经营的**商店、失主卢某某经营的**公司、失主周某某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失主唐某某经营的店、**新村门口老年协会、失主吕某某经营的**商店等处的空调外机铜线盗走销售获利。

3、2019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采取强拉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失主刘某某的商店,窃走香烟30条;后又采取同样方式进入失主夏某某商店,将香烟、手机、现金等窃走。经永州市双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标的物基准日内认定总价格为20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经双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失主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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