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武汉市**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新洲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2017年、2019年间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共实施盗窃行为5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自行车来到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街**号的“美家宜超市”,其谎称要购买香烟、零食、生活用品等多种商品,要求店员魏某某为其配货,店员魏某某遂在店内各处为其拿取货品。被告人胡某某趁店员不备之机,从烟柜和货架上盗取软玉溪香烟一条、黄鹤楼珍品(软)香烟8包、及酱油、蚊香、零食等物,并将所盗物品装入自己携带的三个无纺布手提袋中后,骑自行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750元。
2.2019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自行车来到被害人左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街**路的“小宇副食店”,其谎称要购买皮蛋、咸蛋、苹果醋等商品用于端午节送礼,要求被害人左某某为其配货,被害人左某某遂到店里库房内为其拿取货品。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之机,从柜台后方的货架上盗取黄鹤楼软红香烟2条、黄鹤楼8度(硬)香烟1条、黄鹤楼金砂(硬)香烟1条,并将所盗香烟装入自己携带的手提袋内。因店内商品缺货,被害人左某某暂离商店外出调货,被告人胡某某趁此机会骑自行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880元。
3.2019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饶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街**路**号的“乐生活副食便利店”,其谎称要购买黄鹤楼硬红香烟和白酒用于中秋节送礼,因店内该种香烟缺货,被害人饶某某遂暂离商店外出调货,留其妻子和两个孩子守店。被告人胡某某以需购买儿童零食为由,要求饶某某的妻子为其配货,趁其拿取货物不备之机,从烟柜内盗取黄鹤楼珍品(硬)香烟2条,并将所盗香烟装入自己携带的手提袋内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余某甲经营的位于本区**街**附近的“美惠邻便利店”,其谎称要购买多种日用品,要求被害人余某甲为其配货,被害人余某甲遂在店内各处为其拿取货品。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余某甲不备之机,从货架上盗取黄鹤楼珍品(硬)香烟4盒,并将所盗香烟装入自己携带的手提袋中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香烟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余某乙经营的位于本区阳逻街某某广场对面的“喵糖便利店”,胡某某见守店的是一名老婆婆(被害人余某乙的母亲),便进店谎称要购买鸡蛋,要求婆婆为其配货,随后被告人胡某某趁婆婆为其拿取鸡蛋的不备之机,盗取柜台上的8盒黄鹤楼软红香烟并装入自己携带的手提袋中,还将堆放在店门口的一箱八宝粥和一箱牛奶偷偷拎走,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8元,被盗八宝粥和牛奶价值人民币100元。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18元。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五名被害人均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照片、收条及谅解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左某某、饶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3.武汉市新洲区物价局关于本案被盗物品的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份;5.视听资料:被盗商店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匡正
检察官助理:吴凌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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