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36号市委小区1栋三单元,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门未锁,遂拉开车门将张某某放在车内的2条黄鹤楼香烟、2条中华香烟、2包黄鹤楼香烟及1包中华香烟盗走。后胡某某将盗得的2条黄鹤楼香烟以600元价格予以销赃,1条中华香烟用于抵债。经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的黄鹤楼香烟指导零售价为每条1000元、中华香烟指导零售价为每条700元,黄鹤楼香烟指导零售价为每条190元。涉案香烟的市场总价值为35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的香烟照片;2.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6.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
检察官助理:梅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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