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9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毕节地区**镇**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及职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8月2日被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放火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停车场,打开停于该处**车(车牌号为粤B83****)的后尾箱并盗走黑色双肩包一个(包内有一个红色卡包及证件、银行卡若干张)。上述物品系被害人程某某放置于朋友车内。
经鉴定,被盗黑色双肩背包(**牌)价值人民币5500元;被盗红色卡包(**牌)价值人民币1910元。2018年3月3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将被告人胡某某抓捕归案,现场缴获被盗的黑色双肩包及红色卡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双肩背包及卡包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处书、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及视频信息研判通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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