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市横峰街道祝洋村**号,进入该处一楼房间,窃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蓝色VIVO Y97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市城西街道下保宅前**区**幢**号餐饮店内,窃走被害人潘某某放在餐厅内桌上的一部红色Iphone XR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90元。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横山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物均已起获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胡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第一节事实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
2.公安侦查卷贰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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