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8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窃取他人停放的电瓶车并予以销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至黄岩区院桥镇阜峰村长大庵2号门前,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2.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黄岩区院桥镇浦口西村11号后面公用厨房内,以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白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茆某某。
3.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黄岩区院桥镇浦口西村161号后门外,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黑白相间的雅微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4. 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黄岩区院桥镇横林村后岸223号门前,通过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黄色小龟王款电动车一辆(价值为人民币750元),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2020年7月31日,该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5. 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黄岩区院桥镇前后宅村后宅7号门前,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的蓝白相间的爱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为人民币534元),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院桥金箭电动车店的老板姚某某。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章某某从姚某某处自行追回该车。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地网大数据截图、视频照片截图、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孙某某、茆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王某甲、林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人结伙,入户、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电子卷宗材料及补充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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