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8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花园六区南门外电动车停车处盗窃吴某某吉祥狮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于2019年6月18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48元。事后吴某某对胡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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