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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花园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云南**以找初中同学为由,进入到男生宿舍楼。趁宿舍内学生上课之际,悄悄进入到**宿舍,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龙某某(男,19岁)放于进门高低床下铺的一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600元现金。

被告人胡某某接着去到四楼,用他人摆放在消防柜上**宿舍的钥匙打开**宿舍,秘密窃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男,19岁)放于进门第二张高低床上铺的一黑白色挎包内人民币150元现金。被告人胡某某携赃人民币750元现金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又来到云南**宿舍楼,其用在楼道消防柜上发现的一把宿舍钥匙打开了**宿舍,秘密窃取了被害人余某某(男,19岁)放于进门左手边高低床上铺的黑色腰包内的人民币200元现金及被害人钱某某(男,19岁)放于进门处一储物柜中黑白色钱包内人民币500元现金。被告人胡某某携赃人民币700元现金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来到云南**宿舍楼,趁学生外出上课之际进入**宿舍欲实施盗窃未遂,随即逃离至三楼楼梯口时被民警抓获。

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50元现金,均被被告人胡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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