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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柳江区**镇**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刑)在广西柳州市飞鹅路谷埠街国际商城中庭K2区旁边的凳子处,趁被害人姚某某睡着之际,将姚某某身上一台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华为手机盗走,随后到鱼峰山变卖分赃。胡某某分得550元。同年10月14日,胡某某赔偿姚某某900元赔偿金并取得谅解。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750元。

2.2020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号“老三烧烤美食”店里,趁黄某某酒醉睡着的时候,用小刀割烂受害人黄某某的裤子右边口袋,取出口袋内的钱包,后将钱包里的大约300元人民币和一台华为NOVA2手机盗走。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约2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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