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将一辆紫粉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赤坎区跃进路13号店铺门前,离开时忘记拔掉电动车钥匙。被告人胡某某经过时发现该辆电动车车头插着钥匙,遂起贪念,直接坐上电动车将车开走。第二天胡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6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记录、现场勘验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以盗窃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8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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