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店内盗走被害人曾某某苹果8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20元),后销赃得人民币600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人民币5999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南
检察官助理:蔡伟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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