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胡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室,采用拉开窗户开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室内的一只白色塑料桶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60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胡某某已对被害人王某某作了退赔并取得其的谅解。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 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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