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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07年6月2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盗窃,于2015年5月8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西侧,盗窃被害人于某甲电动车内电瓶。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50元。

2.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淄博市临淄区**花园**区,盗窃被害人孙某甲、周某某电动车内电瓶。

3.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淄博市张店区都市家园,盗窃被害人邢某某、常某某、孙某乙电动车内电瓶。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邢某某、常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常某某被盗电瓶价值共计306.6元。

4.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闫某某电动车内电瓶。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1233.3元。

5.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淄博市张店区鲁能齐林家园,盗窃被害人贾某某、崔某某、杜某某、于某乙、宋某某电动车内电瓶。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1219.9元。

综上,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8.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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