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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农民,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马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1月5日减刑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罗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28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0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寻甸县**镇**村,将被害人山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黑色锡特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骑至**镇**村一垃圾池时因车辆没电,便将该车丢弃在垃圾池旁。后被告人胡某某步行至**镇**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内停放着一辆爱玛电动二轮摩托车,随后又将该车盗走,将车骑至金源乡摆放在同济大药房门口准备运送至曲靖。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返回金源乡同济大药房门口准备将盗窃所得的车辆骑走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锡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8元,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2月10日

附:1、本案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光盘一张。

2、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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