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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6********,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楼**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0日重新收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盗刷被害人秦某某招商银行、徽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共计为人民币346003.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徽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玲玲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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