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和平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私自委托他人故意损坏其住所(本市和平区**道**里**门**号)法定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以此方式窃电,直至2018年11月5日被国网天津市**公司**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经天津市电能表计量检定站鉴定,2011年12月3日至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窃电电量为92321.76kWh,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5237.66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9日将被告人胡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胡某某补缴电费人民币4520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的陈述;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报案笔录、天津市电能表计量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胡某某历月电费明细、窃电情况报告、窃电情况补充说明等书证;
3、鉴定评估书;
4、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旭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0135****。
2、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十七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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