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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51988********,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废旧收购人员。2017年12月18日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安区莲花北路32号门市附近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摩托车盗走。

同时查明:1.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胡某某在广安区商业街40号门市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2月3日8时许,胡某某在广安区劳动街“爵士鼓”门市外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上述被盗车辆均被胡某某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卖到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双碑村一废旧收购门市,卖得的钱全部用于给其老婆治病。

因三名被害人无法准确提供上述被盗车辆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等相关信息,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未予受理对胡某某盗得的两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作出价格认定的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拘役3个月至5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20414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1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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