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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5********,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旅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延长羁押至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店铺外,用液压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牌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胡同**号**店铺外,用撬棍将窗锁破坏进入店内,盗窃一台**牌**型号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号**生鲜超市外,用液压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大会堂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228元)、长白山迎春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88元)、南京煊赫门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43元)、南京十二钗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43元)、黄鹤楼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278元)、中华牌香烟6盒(228元)。上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号**便利店,用液压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街区**号楼**单元**室店铺,用液压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苹果6SPLUS型号64G金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苹果6PLUS型号64G银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华为8X型号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小米NOTE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珑骧牌女士提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上述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盗窃犯罪5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458元。

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物品认定价格明细表、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哈尔滨市公安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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