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丘县**乡**村,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自家竹梯翻墙进入同村许某某家中,将门厅内一辆装有旧洗衣机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推走,先把旧洗衣机放于自己家中,后骑电动三轮车至内丘县**工地,并将电动三轮车存放于此处。胡某某以100多元的价格将旧洗衣机卖给路边废品收购人员。经内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在基准日价格为3345元人民币。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高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许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