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7********,汉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41分,被告人胡某某在大理市********转盘处,盗窃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135元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及车上带有的形锁和雨衣。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证据明细、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