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中江县凯江镇“巴蜀百味”饭店外,趁停放车辆车窗未关之机,将雷某某停放的川F*****车内男士黑色皮质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及10余张银行卡。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中江县凯江镇育英路“锦绣花园”小区外,趁停放车辆车窗未关之机,将吴某某放在小区外的大众凌度轿车内的卡包、钱包、和小红包等物盗走,总价值人民币400余元,所盗人民币已全部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退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88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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