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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宝山区**村**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房网门店,以讨要水喝的名义进入店内,乘店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放在该店左侧办公桌上充电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1元。

案发当日下午13时45分许,该店员工姜某某在长寿路胶州路附近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胡承认其盗窃事实并带姜某某至手机店拿回被盗手机。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12时许,其将手机放在**路**号**房网店内办公桌上充电时失窃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一部黑色vivo手机拿至该店刷机的事实。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日,其同事严某某的手机失窃,后在长寿路胶州路附近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并在手机维修店内取回手机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手机现场的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手机的事实。

6.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1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前科劣迹。

10.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2时许,其进入**路**号**房网门店讨要水喝,后乘店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放在该店左侧办公桌上充电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湖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邱泽海律师,联系电话150264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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