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3********,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海安市**镇**巷**号(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居委会**路**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约见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王某甲等12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12名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间,先后12次至海安市**镇**村、**村等地,乘隙窃得居民家门口或店铺门口的花草盆栽32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合计价值人民币1805.9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王某甲家门口的花草盆栽6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122.5元。
2.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周某甲家门口的花草盆栽4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178.3元。
3.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王某乙家门口的花草盆栽3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91.7元。
4.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凌晨,至海安市**镇**花苑东大门附近,乘隙窃得张某某理发店门口的花草盆栽2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75元。
5.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派出所对面,乘隙窃得许某某店门口的花草盆栽2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140元。
6.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乘隙窃得崔某某店门口的花草盆栽1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190元。
7.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贲某某家门口的花草盆栽1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53.3元。
8.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凌晨,至海安市**镇**路**号,乘隙窃得陈某某店门口的花草盆栽1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41.7元。
9.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周某乙家门口的花草盆栽1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50元。
10.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杨某某家门口的花草盆栽2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480元。
1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乘隙窃得周某丙花草店门口的花草盆栽3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236.7元。
12.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袁某某家门口的花草盆栽6盆。经鉴定,被盗花草盆栽价值人民币146.7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公安机关扣押32盆被盗花草盆栽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32盆被盗花草盆栽(拍照存卷);
2.被害人王某甲等12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海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等笔录;
6.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冬奎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