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村,住武汉市**区**村**组**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李某某事先商量一起合伙盗窃土鸡,2019年3月份至8月份,两人驾驶一辆豪爵牌摩托车流窜于麻城市白果镇、夫子河镇、铁门岗乡、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道、徐古街道的周边村庄,胡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通过撒米引诱鸡来觅食然后徒手实施抓捕的方式盗窃农户散养的土鸡。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盗窃土鸡155起202只,合计631.5斤。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格为每斤18元。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盗窃的土鸡价值共计11367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3日被群众现场抓获,胡某某主动要求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麻城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姜某某、舒某某、朱某某等155名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指认现场视频资料;7.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群众抓获后,其主动要求报警,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5月6日

附:

1、胡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