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747号附12号楼下坝子处,将被害人简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皮卡车货箱内的汽车轮胎钢圈1个、锤子1个、撬棍1根、冲锤2根、省力棒1根盗走,销赃后获款人民币40元。
(二)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花园11栋楼楼下空坝处,将被害人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货车货箱内的白酒1瓶、菜油1瓶、酱油3瓶、果冻1袋盗走。
(三)2020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747号附12号楼下坝子处,将被害人简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皮卡车货箱内的三脚架1个、锤子1个、撬棍1根、冲锤1根、省力棒1根、千斤顶1个盗走,销赃后获款人民币60元。
2020年11月17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支路小三网吧对面废弃拆迁房内将胡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简某某、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6.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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