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群乐新村**栋**单元楼下停车坝子,采取将坝子内的车辆逐个拉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3****号轿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将扶手箱里的人民币6500元盗走。
2020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星界酒店附近的停车场,采取将停车场内的车辆逐个拉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R****号轿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将扶手箱里的人民币8000元盗走。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作案两次,盗窃人民币共计145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君辰酒店外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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