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的院坝外拾得一部OPPOR9st手机,返回家中卧室后,便尝试破解手机屏幕密码。在成功解锁手机屏幕后,胡某某发现拾得的手机内微信号为“wxid-096vejrixx****”,微信名为“**”的微信账户中有3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一),遂想据为己有。后经多次尝试,胡某某成功破解了微信号为“wxid-096vejrixx****”的微信转账密码,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该微信内的36000元转到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为“love21****”,昵称为“****”的微信上。后胡某某再通过微信提现的方式,分五次将36000元提现到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其中中国建设银行提现27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提现9000元。
2020年2月19日16时,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2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及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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