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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在重庆市南岸区网吧内趁人熟睡之机盗窃共计三部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3日5时许,胡某某在南岸区南坪神奇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 R17手机,后销赃350元用于挥霍;

9月5日5时许,胡某某在南岸区南坪星河网吧趁被害人韦某某睡着之际,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米note5手机,后销赃250元用于挥霍;

9月9日7时许,胡某某南岸区南坪宏达网吧趁被害人肖某某睡着之际,盗窃其一部iPhone 6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200元),藏匿于家中。

2019年9月13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雪君网吧内将胡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带领民警从其住处查获被盗iPhone 6S Plus手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和韦某某相应损失、退还被盗手机给被害人肖某某,并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李某某、韦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视频观看、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雪

检察官助理:闵丰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于家中,电话1662300****。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3.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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